最高行政法院107年384號判決:這個判決值得注意!
(一)按公路法第 2 條第 14 款規定:「本法用詞定義如左:
……十四汽車或電車運輸業:指以汽車或電車經營客、貨
運輸而受報酬之事業。」行為時同法第 77 條第 2 項規
定:「未依本法申請核准,而經營汽車或電車運輸業者,
處新臺幣 5 萬元以上 15 萬元以下罰鍰,並勒令其停業
,其非法營業之車輛牌照並得吊扣 2 個月至 6 個月,或
吊銷之。」(此條文於 106 年 1 月 4 日有修正)第 37
條第 1 項規定:「經營汽車運輸業,應依下列規定,申
請核准籌備:一經營公路汽車客運業、遊覽車客運業、小
客車租賃業、小貨車租賃業、汽車貨運業、汽車路線貨運
業、汽車貨櫃貨運業,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二經營市區
汽車客運業:(一)屬於直轄市者,向該直轄市公路主管
機關申請。(二)屬於縣(市)者,向縣(市)公路主管
機關申請。三經營計程車客運業,其主事務所在直轄市者
,向直轄市公路主管機關申請,在直轄市以外之區域者,
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是以,經營汽車運輸業應先申經
主管機關核准,否則即得依行為時公路法第 77 條第 2
項之規定舉發,至是否符合所謂之「經營汽車運輸業」應
依法律規定之構成要件為判斷。
(二)上訴人於 Uber 臺灣官方資訊網招募司機,加入 Uber
APP 平台之司機苟符合上訴人所要求之條件(包含司機及
車輛),則准其加入,乘客欲利用 Uber APP 平台提供之
車輛者,亦須加入 Uber APP 平台會員。當乘客有使用車
輛之需求時即可利用該平台提出需求,再由 Uber APP 平
台媒合供需兩方,將司機姓名及車號等相關資料通知需求
方,俟將乘客運送至目的地後,再由乘客以信用卡支付平
台所顯示之車資,並透過適當之分配比例將利益分歸系統
業者與司機,透過 Uber APP 平台運送乘客之車輛並非上
訴人所有,加入 Uber APP 平台之司機彼此間各自獨力載
客等情,為原判決依法確定之事實,兩造對於司機及乘客
利用 Uber APP 平台之事實經過亦無爭議,自得為本院判
決之基礎。
(三)次查,行為人之行為是否違反行政法之義務,應以法律所
定之構成要件為判斷基準,然由於科技技術之進步與社會
經濟環境之變化,法律往往無法與時俱轉跟萬變之行為狀
態,而修法似又緩不濟急,跟不上環境之變化與需求,故
如何以現行有效之法律規範,判定瞬時萬變之行為態樣是
否違法,本院認為應以法律規範之精神及行為本質核實認
定。原判決所認定之前揭事實,乃時下流行之所謂共享經
濟,利用科技整合資訊,以平台為供需雙方提供機會,達
到降低時間及經濟成本且供需雙方均蒙其利之目的。此與
傳統計程車業者,或經由乘客以電話聯絡、或由業者駕車
行駛於道路上尋覓乘客,並俟提供客戶之需求後再收取報
酬之營業形態不同。上訴人雖未親自駕駛或提供車輛載運
乘客並親自向乘客收費,然其係透過已經規劃設計完成的
資訊系統即 Uber APP 平台,先行招募並審查司機與車輛
,整合為汽車運輸的供給方,而後再由系統來受理需要使
用車輛之需求方,而由 Uber APP 平台媒合供需雙方,再
由需求者支付費用,顯以資訊系統之運用取代傳統業者之
一對一媒合,再由加入 Uber APP 平台之司機提供車輛完
成運送乘客之目的,依其具體行為內涵觀之,上訴人使用
Uber APP 平台提供資訊媒合乘客與司機之需求,該當「
傳統乘客以電話聯絡、或由業者駕車行駛於道路上尋覓乘
客」部分之行為,至以車輛運送乘客部分之行為則由加入
Uber APP 平台之司機為之,兩者分擔攬客及載客工作,
則上訴人與其媒合之司機之行為自該當「汽車運輸業」。
另縱使上訴人與加入 Uber APP 平台之司機間無任何書面
契約,然如上所述,上訴人提供 Uber APP 平台招募司機
之目的,是提供乘客搭乘之需求予加入平台之司機,由司
機依 Uber APP 平台之訊息前往載客,乘客再付費,乃上
訴人、及使用 Uber APP 平台之司機與乘客間之共識,則
上訴人與司機間即有所謂之共同完成運送乘客之共識,從
而原判決據以認定上訴人與司機間有共同未經申請核准,
而經營汽車運輸業之違反行為時公路法第 77 條第 2 項
規定之行為,依上開規定及說明,並無不合。上訴人仍執
詞否認,並主張其未向乘客收取費用,亦無收取報酬,與
營業之要件不合等語。惟查,乘客利用 Uber APP 平台而
搭乘平台之司機所提供之運送服務,需以信用卡支付費用
,乃使用 Uber APP 平台之條件與使用者間之共識,縱然
上訴人主張需求者以信用卡支付之費用係由 Uber B.V.
公司收取一節屬實,表面上司機亦未從乘客手中收取費用
,然 Uber APP 網頁上亦註明自 2016 年 1 月 18 日起
加入合作駕駛之平台費用一律為 25 %(見原審卷第 168
頁),故縱因被上訴人礙於法規之故,無法查證需求者以
信用卡支付之費用之分配及去向,亦不足為上訴人未收取
酬之有利認定,上訴人此部分主張亦無足採,原判決認其
主張違背經驗法則,亦屬有據。
(四)對於違反行政法義務之行為,依法自得予以裁罰,其有數
行為違反行政法之義務者,得分別處罰。惟一行為不二罰
原則,乃現代民主法治國家之基本原則,其本意即禁止國
家對人民之同一行為,予以相同或類似之措施多次處罰,
致承受過度不利之後果。詳言之,一行為已受處罰後,國
家不得再行處罰;且一行為亦不得同時受到國家之多次處
罰,故行為人所為違反行政法義務之行為究為「一行為」
或「數行為」,自應予以辨明。原判決認定其附表一所示
之行為乃數行為,無非以各駕駛人分別起意與上訴人共同
從事載運乘客之行為,而司機乃基於自身利益之考量,彼
此間並無意思聯絡,主觀上亦無將其他駕駛人之行為作為
己用之意,故行為主體互不相同,應予以分別評價等為認
定基準,僅於「同一」汽車駕駛人有多次與上訴人共同違
法從事汽車運輸業之情形,因屬相同行為主體(即上訴人
與該汽車駕駛人)反覆實施之營業行為,始得認為同一行
為乙節,固非無見。惟依行政罰法第 14 條規定,故意共
同實施違反行政法義務之行為,構成共同違法行為。而行
政罰之處罰,是以行為人之行為作中心,行為人之行為究
竟屬於違反行政法義務行為之一行為或數行為,應以行為
人之主觀意思及客觀上與所違反之行政法上義務規定之構
成要件判斷之。行為時公路法第 77 條第 2 項所定「未
依本法申請核准,而經營汽車或電車運輸業」之經營汽車
或電車運輸業行為,係集合性概念,一次或反覆多次實施
經營運輸行為,均屬之。是以出於違反行為時公路法第
77 條第 2 項不作為義務之單一意思,而未申請核准,多
次實施運輸行為,係違反同一行政法上義務之接續犯,該
多次違反行為,在法律上應評價為一行為,於主管機關處
罰後,始切斷違規行為之單一性。依原判決認定之事實可
知,上訴人以相同 Uber APP 平台招募欲合作之司機與之
合作,分擔攬客及載客任務,完成運送乘客工作,並受有
報酬,而共同實施完成經營汽車運輸業(公路法第 2 條
第 14 款參照),自始即不限於單一司機,亦即上訴人與
多數不同司機,分擔攬客及載客之運送工作,本在其一開
始違反行為時公路法第 77 條第 2 項行政法上義務之犯
意內。上訴人既自始即意在未經申請核准,提供相同
Uber APP 平台,並以前揭相同方式,與不同司機分別完
成運送乘客之行為,而經營「汽車運輸業」,可認為是出
於違反同法第 77 條第 2 項行政法上義務之單一意思,
該當於一個違反行為時公路法第 77 條第 2 項行政法上
義務行為。至上訴人每次與其共同完成運送行為之對象即
司機不同,係各司機是否分別與上訴人成立共同違法行為
之問題,並不影響上開上訴人行為單一性之判斷。原判決
依與上訴人合作之司機是否同一作為切割違規行為數依據
,未審究上訴人違反行政法上義務是否出於單一意思,而
認定上訴人之行為係數行為,尚有可議,上訴人執以指摘
,自屬有理。又因上訴人主張其之前因相同之行為,業經
被上訴人以前處分裁罰在案,該處分與本件行為間之關係
為何,未經查明,此部分攸關原處分是否違反一行為不二
罰原則而事實不明,本院無從為法律上之判斷,爰將原判
決予以廢棄,發回原審法院再行調查後,另為適法之裁判
。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有理由。依行政訴訟法第256條第1項
、第260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同時也有146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4萬的網紅追劇時間Emmy,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被塔利班認證的耐用好物,真不知道該哭還該笑。美國撤軍阿富汗是上週最大條的國際新聞,然而就在國際記者眾目睽睽下,大批塔利班就開著同一系列的Toyota豐田皮卡車進入喀布爾,儼然是一場皮卡戰車秀。 日本人最愛面子,Toyota已經想盡辦法阻止自己的皮卡車落入塔利班手裡,但是這一場喀布爾政權移交秀,徹底...
「同一汽車」的推薦目錄:
- 關於同一汽車 在 行政法林清老師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 關於同一汽車 在 追劇時間Emmy Youtube 的精選貼文
- 關於同一汽車 在 陳寗 NingSelect Youtube 的精選貼文
- 關於同一汽車 在 7Car小七車觀點 Youtube 的精選貼文
- 關於同一汽車 在 Re: [問題] 請問同車道超車的肇責判斷- 看板biker 的評價
- 關於同一汽車 在 同一汽車商行- 首頁 - Facebook 的評價
- 關於同一汽車 在 同一汽車在PTT/Dcard完整相關資訊 - 動漫二維世界 的評價
- 關於同一汽車 在 同一汽車在PTT/Dcard完整相關資訊 - 動漫二維世界 的評價
- 關於同一汽車 在 (SUM同一汽車)2012 AUDI A6 2.0TDI 的評價
- 關於同一汽車 在 請問同一路口,同一輛車多項違規只能擇一舉發? - Mobile01 的評價
同一汽車 在 追劇時間Emmy Youtube 的精選貼文
被塔利班認證的耐用好物,真不知道該哭還該笑。美國撤軍阿富汗是上週最大條的國際新聞,然而就在國際記者眾目睽睽下,大批塔利班就開著同一系列的Toyota豐田皮卡車進入喀布爾,儼然是一場皮卡戰車秀。
日本人最愛面子,Toyota已經想盡辦法阻止自己的皮卡車落入塔利班手裡,但是這一場喀布爾政權移交秀,徹底嘲笑了豐田汽車的努力。不說不知道,這台皮卡的戰績輝煌,就連英國BBC都專門拍一支影片來介紹它,打不死的皮卡。
✔ 皮卡車居然能打贏坦克車?
✔ Hilux只怕原子彈?
我們超討厭塔利班的,然而打不死的小強究竟是為什麼!只有透徹研究敵人,才能戰勝敵人,希望阿富汗人民可以逆轉戰局,脫離極端主義者統治。
🔔 Youtube【追劇時間Emmy】:https://reurl.cc/WE23E7
👍 Facebook【Emmy 追劇時間粉絲團】:https://reurl.cc/4y0aaV
❤️ IG【Emmy追劇時間】:https://reurl.cc/Q7v960
#Toyota #塔利班 #長榮 #國際政治 #歷史 #BBC #軍事 #新聞 #美國撤軍 #豐田 #冷知識 #皮卡 #拜登 #阿富汗 #日本 #美國 #台灣 #中國
同一汽車 在 陳寗 NingSelect Youtube 的精選貼文
NOW! 成為陳寗頻道會員並收看獎勵影片:https://lihi1.com/ZT8bZ
頻道會員經費用於製作字幕及剪接,懇請支持頻道營運!
──────
陳寗嚴選 iPad Pro/iPhone 保貼 & 充電頭:https://lihi1.cc/VnHIF
陳寗嚴選兩聲道音響:https://lihi1.com/2ecL7
陳寗嚴選抗菌靜電濾網/防潑水抗菌強化膜:https://lihi1.cc/x7Sse
陳寗嚴選 NAS 團購:https://lihi1.com/SuL4Q
──────
00:00 本集探討:喇叭有沒有被推好差很多!怎麼判斷擴大機的極限能力?
03:44 有些人的觀念嚴重錯誤:擴大機可隨便,集中預算買喇叭
06:13 擴大機推力就像汽車引擎:馬力小,車體變重只會跑更慢
07:37 擴大機推不動喇叭單體,該有的聲音出不來!喇叭變大,低頻反而會變少
08:24 一台擴大機要推更多單體,更大單體?推力更分散、低頻推不動
12:16 當你喇叭很好,擴大機不夠好…再換喇叭也沒用,該換擴大機
13:10 我說 B&W 低頻很多,是在用對擴大機的前提上!搭錯擴大機,難聽不能怪我!
15:02 B&W 、Tannoy 、Dynaudio 、Elac 都很吃擴大機:一直換喇叭,不換擴大機,是沒用的!
16:15 擴大機如駕駛者,喇叭如車子…沒那個技術去開賽車只會撞車
17:59 喇叭搭擴大機時,底限是什麼?推得動是基本要求,不能妥協!
21:15 很多喇叭看起來差不多,但推力需求大不同!有人跟你說沒差?他在意的是成交
#音響 #喇叭 #擴大機
──────
陳寗實話說 Podcast 試營運上線:
Apple Podcast:https://lihi1.com/xXnHu
Google Podcast:https://lihi1.com/yfDKF
其餘各大 Podcast 平台也都有上線,請直接搜尋「陳寗實話說」!
──────
本頻道每晚 6 點鐘上新片,還有幾個原則跟你約定好:
1. 開箱零業配:
真實使用過後才發表心得,通常試用至少 1 個月,所以你通常不會看到我最早發表,但哥真性情的評論,保證值得你的等待。
2. 理性討論:
我有自己的偏好,你也有自己的好惡,我們互相尊重,時時用大腦,刻刻存善念,不謾罵,不矯情。可以辯論,不可以沒邏輯。
3. 我團購我驕傲:
我很愛買東西,也很愛比較產品,我自己使用過、多方比較過,還是覺得喜歡的東西,我才會辦團購。(簡單說就是挑品很嚴格,至今 80% 廠商找上門都被我打槍。)辦團購我一定有賺,但我跟廠商拿到提供給你的團購價,也會讓你一定有划算感。所以如果你品味跟我相近,或是剛好有需要,就跟我團購,我們互惠。如果你覺得跟我團購,你就是我乾爹,說話不懂得互相尊重,那就慢走不送,你可以去找一般店家買貴一點。
看了以上,覺得可以接受就請你訂閱,訂閱順便開鈴鐺。我們每天晚上 6 點見。
我的網站連結在這:https://ningselect.com/
也別忘了幫我的 FB 粉絲專頁按讚:http://bit.ly/ningfb
如果有任何問題,包括團購等問題,都可以在影片下方留言問我,同一支影片下很多人都想知道的問題會優先用留言回答,如果是比較大的題目,則有機會拍成 QA 影片回答~如果你想問的是針對個人的音響選購、配置問題,可以直接傳 Line 問我:http://bit.ly/ningline
另外團購商品請參考我的商城:https://shop.ningselect.com/
廠商合作請先了解相關原則:http://bit.ly/coopning
同一汽車 在 7Car小七車觀點 Youtube 的精選貼文
Mercedes-Benz 今日 5/10 以線上直播的方式發表全新 Concept EQT 純電動廂型概念車,量產版本會在明年推出。
#Mercedes_Benz
#Concept
#EQT
EQT 與即將登場的 T-Class 屬於同一車系,不過 T-Class 為燃油車型。外觀方面,Concept EQT 擁有接近量產版本的成熟度,承襲 Sensual Purity 設計語彙,車頭採用 EQ 家族化的造型,頭燈與前飾板合而為一,內部施以大量的三茫星圖案點綴,全車鈑件線條相當圓潤,車側採用滑門設計,足踏 21 吋鋁合金輪圈,車尾以兩側直立燈組搭配行李廂蓋內橫貫的 LED 導光條。尺碼部分,Concept EQT 的車身長寬高為 4,945x1,863x1,826 (mm)。
延伸閱讀:https://www.7car.tw/articles/read/74234?k=EQT
更多車訊都在【小七車觀點】:https://www.7car.tw/
【七哥試駕都在這邊】:https://reurl.cc/O1xnWr
--------------------------------------
「小七哥」親自實測嚴選的商品都在【七車坊】
https://shop.7car.tw/
台灣商用車專屬網站【商車王】
https://www.truck.tw/
記得訂閱追蹤YouTube唷 》》》
7Car →https://reurl.cc/pdQL7d
7Car新聞頻道 →https://reurl.cc/MvnRrm
台灣車文庫 →https://reurl.cc/ar61QQ
同一汽車 在 同一汽車商行- 首頁 - Facebook 的推薦與評價
專營2~6年內優質進口車在地經營30餘年只賣好車71076 臺南市台南市安南區台江大道一段977號. ... <看更多>
同一汽車 在 同一汽車在PTT/Dcard完整相關資訊 - 動漫二維世界 的推薦與評價
提供同一汽車相關PTT/Dcard文章,想要了解更多進興汽車、二手車哪裡買、同一汽車有關漫畫與動漫文章或書籍,歡迎來動漫二維世界提供您完整相關訊息. ... <看更多>
同一汽車 在 Re: [問題] 請問同車道超車的肇責判斷- 看板biker 的推薦與評價
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01條第1項第1款至第5款:「汽車超車及讓車時,應依下列規定:
一、行經設有彎道、陡坡、狹橋、隧道、交岔路口標誌之路段或鐵路平交道、道路施工地
段,不得超車。二、在設有學校、醫院標誌或其他設有禁止超車標誌、標線之處所、地段
或對面有來車交會或前行車連貫二輛以上者,不得超車。三、欲超越同一車道之前車時,
須先按鳴喇叭二單響或變換燈光一次,但不得連續密集按鳴喇叭或變換燈光迫使前車允讓
。四、前行車駕駛人聞後行車按鳴喇叭或見後行車顯示超車燈光時,如車前路況無障礙,
應即減速靠邊或表示允讓,並注意後行車超越時之行駛狀況。五、前行車減速靠邊或以手
勢或亮右方向燈表示允讓後,後行車始得超越。超越時應顯示左方向燈並於前車左側保持
半公尺以上之間隔超過,行至安全距離後,再顯示右方向燈駛入原行路線。」
注意第三款規定:欲超越同一車道之前車時,須先按鳴喇叭二單響或變
換燈光一次,但不得連續密集按鳴喇叭或變換燈光迫使前車允讓。
另第五款:超越時應顯示左方向燈並於前車左側保持
半公尺以上之間隔超過,行至安全距離後,再顯示右方向燈駛入原行路線。
實務上後車超車不太會真的去按喇叭,前車也不一定讓路後後車才可超車.
但規定上是寫保持超過半公尺間隔。
後車超車不當,後車會比較吃虧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25.227.55.151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biker/M.1526011425.A.C21.html
... <看更多>